中信国安虚增利润难逃民事赔偿责任
本报讯(记者 杨成万)记者从中信国安近日发布的公告获悉,公司控股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之母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其债权人交通银行菏泽分行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重整。
对此,中信国安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母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控股股东之母公司被申请重整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但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证券团队王珉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认为,中信国安连续7年财务造假,累计虚增利润超10亿元,仍然难逃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责任。
记者查询公司公告获悉,2021年6月2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孙亚雷,时任公司副总经理李宏灿等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中信国安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亿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6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3亿元。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8万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
王珉律师表示,中信国安连续七年财务造假导致广大股民遭受巨额损失,广大股民应尽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凡是在 2010 年 2 月 6 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买入中信国安股票,并在2020年5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 者 , 可 以 通 过 微 信13980677928咨询相关事宜,或自行通过法院起诉,向中信国安索赔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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