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乱象出重拳 新、扩、改建城市道路5年不得挖掘
本报讯 (记者 黄啟峰)12月29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该办法实施有关情况。
据了解,该办法重点围绕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监管体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交纳使用管理、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实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一体化”审批监管。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含破除绿地开口、在城市道路上架设管线杆线、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城市道路上的设施)审批许可职责,统一由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行使。
实行城区道路分级管理。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级管理的城区长江路、中华路、黄河路、长城路、泰山路、广州路、人民路、牡丹路、西安路、昆明路十条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三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除市级管理的十条城市道路之外的各区其他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建立城区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许可报告制度,“三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作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许可决定后,即时向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报告。
统筹抓好城区道路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城区道路建设管理统筹协商工作机制,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和“三区”政府(管委会)、道路附属设施产权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统筹谋划城区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每年初统一制定年度工程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推进城区道路及地下管线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确保工程一次性建成,从源头上解决城区道路重复挖掘乱象。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市级管理的十条城市道路须经市政府批准。
另外,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将现场情况、抢修方案、挖掘位置、施工时间等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于24小时之内补办审批许可手续。
市城管局还成立专业市政园林执法大队,结合城市管理发展中心、市政处建立联合巡查机制,组建联合巡查队伍,加大巡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对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方位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破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责令建设单位办理审批许可手续,并严格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督促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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