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费到底该归谁? 牡丹区法院判决一涉小区电梯费案

菏泽日报 2021-12-01 08:41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徐 峥 王 群 记者 胡德光) 电梯广告费到底归谁?近日,牡丹区法院判决菏泽某物业公司向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电梯广告费8400元,该物业公司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自2017年10月开始,菏泽某物业公司对菏泽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菏泽某广告公司在该小区开展电梯广告业务,向物业公司支付了201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的电梯广告费8400元。2018年9月8日,该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委会。2019年1月3日,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了解聘物业公司的决议。2019年10月18日,物业公司退出该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但未将上述8400元电梯广告费移交给小区业委会。

牡丹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电梯属于业主共有,电梯广告费亦应属于业主共有。该物业公司收取该小区201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的电梯广告费8400元后未移交给小区业委会,故一审法院对于该小区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归还8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该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电梯广告费8400元。后该物业公司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广告费的收取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占有权,而非所有权,其义务是将该收益移交全体业主或者业委会,物业公司违反该义务,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业主是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对该收益的占有进行返还。物业企业应遵循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让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更加透明,保障业主真正享受到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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