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造依法文明规范养犬良好氛围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菏泽日报 2021-10-13 08:31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张 慧)10月12日,《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获悉,《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8月19日经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依法文明养犬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的需要,也体现了城市的人居品质和文明程度,《条例》立足菏泽市实际,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为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犬只免疫与登记、烈性犬与大型犬禁养、收容与救助、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据发布,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犬只颈部佩戴犬只标识牌;(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主动避让他人;(三)随身携带犬只粪便清理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四)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所采取怀抱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只佩戴嘴罩并收紧牵引带等措施;(五)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条例》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体育场馆、商场、超市、农贸(集贸、批发)市场、宾馆、饭店、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馆、影剧院、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有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度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条例》对烈性犬和大型犬的饲养和标准有哪些规定?据介绍,《条例》施行后,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是严格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如有违反,将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二千元罚款”之规定处理。确有需要或爱好的,只能在城市建成区范围之外饲养。市农业农村局已经会同市公安局、市城管局起草了《关于公布烈性犬品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的公告》,待市政府批准后发布。菏泽市确定的烈性犬品种主要参考了省内其他市公布的品种目录,在此基础上结合菏泽市实际,征询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初步确定了48种烈性犬品种目录。关于大型犬标准的认定问题,参考了山东省其他市已经公布的标准,结合菏泽市实际,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初步确定菏泽市大型犬标准为:犬体高超过60厘米以上(含60厘米)或犬体长超过100厘米以上(含100厘米)。

《条例》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对不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处罚。《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养犬登记制度,不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只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一千元罚款。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补办、变更、注销养犬登记证、补办犬只标识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对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法律责任。《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制度,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二千元罚款。对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法律责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随身携带犬只粪便清理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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