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菏泽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菏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局:
《菏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于2021年9月10日经合法性审查,9月11日经菏泽市司法局审查,9月13日经市局(公司)2021年度第十五次局长(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菏泽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9月17日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促进烟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零售商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菏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菏泽市行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应当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理和服务社会、便民利民、受理在先、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区、郊区、乡镇驻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主经营能力的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军烈属、低保户、待就业大学应届毕业生,首次申领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的,申请人持本人户籍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证明,间距可放宽至40米;
以上弱势群体取得零售许可证后非本人经营,被专卖人员查证属实的,可以撤销并收回许可证。
(二)封闭管理的小区内且房产不属住宅性质、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超市,可设置零售点;
(三) 乡镇驻地以外的自然村,户籍人口300人以下设置1处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增设1处零售点,且两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四)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零售点应控制在总经营业户5%以内,零售点总户数不得超过20户,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80米;
(五) 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可以设置零售点。
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200米半径范围内的;
(二)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内部及出入口200米半径范围内的;
(三)经营化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及其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经营范围的主项及性质与烟草制品的物理特性明显不相符的;
(五)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区域内;
(六)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建筑、临时建筑的,以及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集装箱屋、无政府主管部门准予经营的书报亭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不予发证的情形;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零售点的间隔距离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
(二)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连锁店;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候机(车)室(厅)内;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持证零售户改变经营地址,办理许可证变更的;
(五)其他依法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的情形。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以行人可通行并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路线为前提,参照物与测量对象最近出入通道口中心点之间的最短直线距离。可通行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公路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包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半径”以门口中心点为圆点进行计算。
第九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四)项,系指母婴用品店、文具店、书店、眼镜店、办公用品店、美容美发店、网吧、服装店、药店、棋牌室、蛋糕店、鲜奶吧及其他经营范围的主项、性质与烟草制品的物理特性明显不相符的。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独立的办公场所、仓库、车库、地下室、储藏室、公共通道、停车场等。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菏泽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原《菏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菏烟法〔2020〕3号)文同时废止。
2021年9月18日印发
新闻推荐
菏泽市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回头看” 等四项工作问题整改巡回指导培训会议召开
本报讯(记者黄啟峰)9月27日,全市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回头看”等四项工作问题整改巡回指导培训会议召开,会议围绕“...
菏泽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菏泽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