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加强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 相关人员每三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菏泽日报 2021-01-21 08:47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仝志华)近日,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关于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全面加强对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

《通告》要求,凡从菏泽市外进入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必须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前24小时,向属地县区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专班非冷链组工作机构如实进行报备,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主名称(姓名)、联系方式及集装箱货物名称、数量、运载工具、运输单位、停靠地点、是否持有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等。凡从菏泽市外输入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必须实施预防性消毒,并持消毒证明随货同行。没有实施预防性消毒的,必须如实向目的地县区“非冷链组”报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企业或个人不得随意开箱。

《通告》明确,凡从菏泽市外输入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集装箱,由首站货主查验消毒证明,能够提供消毒证明的不再重复消毒。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属地县区“非冷链组”负责组织落实进口集装箱货物抽样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要对集装箱、集装箱把手及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做无害化处理;其他货物经消毒处理后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一旦发现阳性样品,按照规定启动应急机制,各级领导小组(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通告》指出,对从事货物装卸、集装箱清理和消毒处理作业的从业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和定期核酸检测措施,建立员工健康状况台账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严禁“带疫”上岗;各级要将相关人员纳入定期核酸检测范围,每3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对不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不提前报备、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的、不能提供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等行为,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征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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