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关于印发《菏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菏泽日报 2020-09-30 08:09 大字

各县(区)局:

菏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于2020年7月21日经合法性审查,并报菏泽市司法局备案,8月4日经市局(公司)2020年度第九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菏泽市烟草专卖局

2020年8月6日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促进烟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零售商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菏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菏泽市行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应当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理和服务社会、便民利民、受理在先、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区、郊区、乡镇驻地街道及社区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二)封闭管理的小区内且房产不属住宅性质、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超市,可设置零售点;

(三)乡镇驻地以外的自然村,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四)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零售点应控制在总经营业户5%以内,零售点总户数不得超过20户,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

(五) 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可以设置零售点。

第五条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的校内及学校出入口间距100米半径范围内的(以经营场所门口中间点至学校所有出入口中间点计算);

(二)经营化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及其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经营范围的主项及性质与烟草制品的物理特性明显不相符的;

(四)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区域内;

(五)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建筑、临时建筑的,以及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六)申请时未形成经营业态的场所;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自动售货机或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

(八)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零售点的间隔距离限制:

(一)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连锁店、宾馆、酒店,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二)建筑工地内部可按需设置零售点,但有效期限不能超过工程竣工正式交付日期;

(三)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候车室(厅)内;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持证零售户改变经营地址,办理许可证变更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主经营能力的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军烈属、低保户、待就业大学毕业生首次申领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的,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相邻零售点的可通行距离,即从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的可通行距离;申请人经营场所或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有一个以上出入口的,选择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点。可通行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公路单(双)黄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不考虑与街道对面的间距。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凡与经营区域连通的均视为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取得占道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等场所,视为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独立的办公场所、仓储、车库、公共通道、停车场等。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菏泽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菏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菏泽市烟草专卖局局长令2015第3号)同时废止。

2020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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