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放火被判刑

菏泽日报 2020-09-09 09:52 大字

本报讯 (通讯员 何 瑞 晁 婕 记者 胡德光)近日,由牡丹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李某某放火案开庭审理,牡丹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原来,一日,李某某与妻子因为琐事发生了口角,偏执地认为家里人都不关心他,活着没意思。晚上,酒醉后的李某某回到家中,看到家人都已经睡下,更觉得受到了“冷落”,一气之下竟拿打火机将卧室内的被褥、家具点燃。火光惊醒了李某某的儿女和邻居,大家及时赶来控制住李某某。好在消防车很快到达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并未造成更大损失。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随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牡丹区检察院。

牡丹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放火的具体位置在联排别墅,已危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放火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检察官介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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