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菏开市监罚告字〔2020〕1-13号
马敬才:
本局于2019年7月2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菏开市监食处字〔2019〕15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没收违法所得柒仟壹佰贰拾元(7120元),上缴国库;
2、并处罚款伍万伍仟元(55000元),上缴国库;
3、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伍万伍仟元(5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刁华峰联系电话:0530—7723786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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