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止防疫及生活用品价格违法行为

菏泽日报 2020-02-01 09:39 大字

本报讯(记者訾本红)自1月29日至疫情解除前,全市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

这是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为稳定市场秩序、打击哄抬物价,于1月2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了“重拳”规定。

为稳定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止防疫及生活用品价格违法行为,菏泽市场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涉及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函》,提醒全市各相关生产、经营者及单位,增强法制观念,加强价格自律,不发“国难财”。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确规定,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天价销售商品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保留好进货单据备查并向消费者主动出示,标明销售价格。疫情期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于预防疫情相关的重点商品及生活用品价格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对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绝不姑息,从严从重从快处置。

请广大市民在消费时保留好相关证据,遇到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12345”举报投诉电话,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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