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菏泽市将对科技创新贡献者予以重奖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文杰) 为了奖励在菏泽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菏泽市实际,市科技局起草了《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菏泽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选一次。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中国牡丹之都科技创新贡献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贡献奖)、“菏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市科技创新贡献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两名,不分等级,奖金为每人50万元人民币;市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奖金3万元人民币,二等奖奖金2万元人民币,三等奖奖金1万元人民币,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市科技进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市科技创新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奖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国家、省驻菏单位、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备提名资格的单位提名,对外地科学技术人员与菏泽市合作的科学技术奖励提名项目,由菏泽市实施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提名。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不予提名。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对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提名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电子邮箱:hz5310447@163.com,并在标题注明“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字样;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菏泽市司法局,地址为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邮编:27402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字样。意见反馈截至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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