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环境领域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公民及时检举揭发食品、药品、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广辟犯罪线索来源,及时有效地预防打击各类食品、药品、环境领域犯罪活动,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菏泽市行政区域内涉嫌食品、药品、环境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下列涉嫌犯罪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食品领域
制售病死肉、打药注水肉及其制品的;制售伪劣、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的;制售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制售假劣、含有隐性禁用成分、有效成分不达标的农药、兽药、饲料的;制售假劣种子、化肥的;其他涉嫌食品领域犯罪的;
(二)药品领域
制售假劣抗肿瘤类、抗生素类、壮阳类、减肥类、疫苗类,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风湿病等慢性疾病类药品的;涉假劣儿童用药、中药和“医保回收药”犯罪的;制售假劣美容针剂、医疗器械、化妆品、美容制品的;通过互联网、跨区域等方式制售假劣药品的;其他涉嫌药品领域犯罪的;
(三)环境领域
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危化副产品污染环境的;企业暗管偷排、利用渗坑渗井偷排、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非法排污的;非法采矿、非法占用耕地的;其他涉嫌环境领域犯罪的。
第四条 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市公安局食药 环 侦 支 队 王 警 官18553092335,0530-3332335;
(二)举报网站:菏泽民生警务平台(正在升级改造中);
(三)举报信接收单位、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王警官收,菏泽市八一东路,邮编274000;
(四)举报电子邮箱:hzsgajsyhzzd@163.com。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食品、药品、环境领域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通过举报线索直接破获一般刑事案件的,视情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
(二)通过举报线索直接破获重大刑事案件的,视情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
(三)通过举报线索直接破获有特别重大影响刑事案件的,视情奖励人民币5000元-20000元;
(四)以上奖励另有规定高于该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奖励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民生警务平台、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药品、环境领域犯罪行为的,直接奖励举报人;
(二)匿名举报人在举报犯罪线索时,提前约定举报密码,经核对举报密码信息无误后,可以申领举报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同一案件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奖励机关裁决。
第七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奖励办法:
(一)举报的内容属食品、药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
(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公安机关或者行政监管部门已经掌握的线索再举报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属有奖举报范围的。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或举报密码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犯罪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暴露举报人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菏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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