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手,加强火车站广场周边管理 明确范围,涉及出租车候客专用道使用、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拉客揽客行为治理等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牛 腾)8月22日,菏泽市公安局、菏泽市城市管理局、菏泽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菏泽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区域公共秩序综合管理的通告》,进一步加强菏泽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区域公共秩序综合管理。
据了解,本通告所称菏泽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区域(以下简称区域)是指菏泽火车站广场及其周边和地下区域,具体范围为:菏泽火车站站前广场,南至出站路(包括沿街门市),西至桂陵路(包括路西沿街门市),北至广场的进站路范围内的区域,不包括依法应当由铁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辖区。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进入候客专用道,按进入次序候客。除客运出租汽车外,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占用客运出租汽车候客专用道。在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客运出租汽车进入候客专用道后,方能显示空车待租标志,不得在客运出租汽车候客专用道外搭载乘客。严禁客运出租汽车不按规定使用计价设备、议价、拒客、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车人同意强行拼客等违规经营行为。严禁利用残疾人代步车等不具备客运资质的各类车辆从事非法营运。
在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广场、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设摊点、堆放物料等影响市容市貌和道路通行的行为;车站广场周边商户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摆放物品,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设置广告牌匾、条幅等设施。
禁止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逆向行驶;进入区域内接送客人的车辆,应当在交通标识标明的区域即停即走。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强行为旅客介绍食宿、招揽乘客、强拉强运等妨碍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区域内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禁令标志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违法车辆记扣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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