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医疗废物可回收物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敏静
8月9日,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市卫健委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及可回收物管理,菏泽市将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医疗废物及可回收物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医疗废物及可回收物进行集中处置
据悉,根据相关要求,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及可回收物处置的监管。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医疗废物及可回收物管理;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压实责任,强化督查和培训指导,确保法定职责落到实处。委属医疗机构(不含分院或分支机构)医疗废物及可回收物,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监管。
另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分别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再生资源回收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实现医疗废物及可回收物集中处置全覆盖。所有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医疗废物及可回收物,由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统一回收,集中暂存、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协管员定期巡查辖区内医疗废物及可回收物集中处置情况,每月第一周周二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巡查情况及工作建议。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定期、不定期采取“明察暗访”、“双随机”等形式进行督导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交由具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严禁露天存放、自行处置医疗废物,严禁将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合存放,严禁非法买卖医疗废物和可回收物。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范分类收集、运送、暂存,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规范医疗废物、可回收物产生台账和出入库记录,做好种类、数量交接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规范建设和管理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设施,暂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医疗卫生机构要不定期开展全员集中培训考核,经考核不合格不得从事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加大查处力度,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
下一步,菏泽市将加大查处力度。市卫健委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切实履行职责,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投诉举报的医疗废物处置违法线索,要依法查处。
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物联网,探索设计医疗废物信息监控管理,预防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发生,提高对突发事故处理的应变能力;新建、校验或评审医疗卫生机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必须合理,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行政审批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将不予审批、校验、评审;不符合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暂缓审批、校验、评审;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审批、校验、评审资格,直至依法注销其执业许可。
各县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因职责不清、措施不力、敷衍塞责、管理混乱,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或被媒体曝光、社会关注,出现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单位和个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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