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 小学生溺亡,三方被判赔偿 其父母、同伴、河道管理机构、学校分别担责60%、20%、10%、10%

牡丹晚报 2019-07-04 10:37 大字

本报讯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通讯员 王 群)中小学生嬉水溺亡的悲剧几乎每年都会发生,暑假更是溺水事件多发期。如何保障少年儿童涉水安全,是全社会值得关注的问题。日前,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学生溺亡案件,死者家属起诉河道管理机构、学校和死者的同伴,法院判决三方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6月22日上午,由于气温较高,菏泽某乡镇学校统一调休,安排学生午饭后及时离校,下午停课。学生王某某与同学洪某某、孙某某、林某某、朱某某、金某某离校后一起去河里玩耍,后来王某某不幸溺亡。王某某的五名游伴在游玩时没有尽到及时帮助呼救义务,并且回家后隐瞒情况,导致错过抢救王某某的最佳时机。经法院现场勘验,王某某溺亡时所在的河边没有任何警示标志。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王某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到河里游泳的危险性,且王某某父母作为王某某的监护人,平时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完全尽到监护人的责任,是导致王某某溺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其损失的60%。某河流域工程管理处作为某河流的管理机构,未在河流经过的村庄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设施,视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监督义务,对王某某的溺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其损失的10%。王某某所在学校平时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到位,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学校提前放假通知到了学生家长,对王某某的溺亡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其损失的10%。

王某某的同伴洪某某、孙某某、林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该相互提醒不去有危险的地方游玩,在王某某溺水后,没有尽到及时帮助呼救义务且回家后隐瞒情况导致错过抢救王某某的最佳时机,对王某某的溺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洪某某、孙某某等五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应对王某某的损失分别承担4%的责任。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河流域工程管理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3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3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洪某某、孙某某、林某某、朱某某、金某某的监护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3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一审判决后,某河流域工程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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