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门槛降低
本报讯(记者仝志华)记者获悉,近日,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菏泽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自2019年起,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门槛大大降低,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求,并大幅减少所需提交材料。
根据《办法》规定,一次性创业补贴的要求由以往“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更改为“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即可。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要求由以往“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更改为“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即可。
一次性创业补贴的申领要求为,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需提交材料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报表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申领要求为,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需提交材料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劳动合同、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财务报表等,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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