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降低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门槛 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求,并大幅减少所需提交材料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朱 静) 5月21日,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菏泽市近日出台《菏泽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自2019年起,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门槛降低,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求,并大幅减少所需提交材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去注册地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据了解,一次性创业补贴的要求由以往“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更改为“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 (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领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报表等。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要求,由以往“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更改为“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劳动合同、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财务报表等,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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