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真金白银”扶持总部经济 总部企业认定当年起,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奖励80%、后三年奖励70%

牡丹晚报 2019-05-16 09:25 大字

本报讯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孟 欣) 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发布《菏泽市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菏泽总部经济发展有了“指向标”。

根据政策规定,总部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包括:在菏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符合菏泽市产业发展政策;菏泽市行政区域外有2家及以上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并且对总部企业在税收等方面有贡献。认定标准细分为六类:现代制造企业,上年度在菏泽市入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金融服务企业,上年度在菏泽市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商贸物流企业,上年度在菏泽市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文化旅游企业,上年度在菏泽市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现代农业企业,上年度在菏泽市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上年度在菏泽市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

具备基本条件可直接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境内外上市公司(IPO),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在菏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入选“财富500强”企业的中国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对本市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济增长贡献突出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认定总部企业。

此次菏泽市出台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对认定的总部企业扶持力度巨大,扶持范围涉及多个方面。

只要认定为菏泽市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80%奖励、后三年给予70%奖励。同时,设立总部经济发展基金,对菏泽市主导产业支撑作用强、带动能力强和符合新旧动能转换的总部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利用总部经济发展基金进行扶持。

总部企业引进人才可享受《菏泽市人才新政30条》有关政策。对总部企业重大建设项目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进行重点保障。成立总部企业服务专班,及时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牡丹区、市开发区和市高新区要搭建总部经济发展平台,在充分利用本政策的基础上,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吸引总部企业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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