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就业促就业“22条新政”来了

牡丹晚报 2019-05-16 09:25 大字

稳就业促就业“22条新政”来了□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朱 静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延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至1%的政策,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扩大至“五险”……

5月14日,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日前发布,围绕降成本促进就业、发展产业扩大就业、提升技能拓展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服务助推就业的总体思路,出台稳定和扩大就业“20条新政”。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针对企业关注的用工成本高、重点群体反映的社保缴费负担较重等问题,《意见》重点建立了三项制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和20%均降至16%,延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至1%的政策。落实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费优惠政策,2019年12月31日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登记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落实支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社保补贴范围,2019年1月1日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到五项社会保险,增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进一步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50%。

就业困难人员可享生活费补贴

建立企业在岗培训制度。对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区(市)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支持。同时,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将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

建立生活费补贴制度。2020年12月31日前,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住宅公寓可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

为升级创业环境,菏泽市将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定期举办创业大赛,组织开展“菏泽市市长创业奖”“菏泽市优秀返乡创业服务站”“菏泽市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菏泽市十大归雁之星”“十大创业导师”“创业齐鲁训练营”等创业典型评选活动,营造浓厚的创业氛围。奖励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

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范围扩大

加大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019年,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

实施青年见习计划,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由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周岁失业青年。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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