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煤霸”九罪并罚获刑25年

菏泽日报 2019-05-10 18:07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吴慧星)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上诉人吴建伟等人涉黑案作出终审宣判,裁定驳回吴建伟等11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对其定罪量刑。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吴建伟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以来,被告人吴建伟以传授梅花拳为名,陆续招收徒弟数十人,后又聚拢被告人尚超、侯重磊、张凯等社会闲散人员,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至2007年,逐步发展成为以吴建伟为组织、领导者,以尚超、侯重磊、张凯等为骨干成员,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串通投标、寻衅滋事等手段非法控制多个单位的煤炭供应,获取大量非法利益;通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手段,逼迫债务人及其担保人支付高额利息、低价出租房产;通过欺诈等手段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2000余万元。吴建伟利用聚敛的巨额经济利益,定期召集组织成员聚会,给被拘留、判刑的组织成员购买衣物、发放奖励,以及不惜重金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谋求黑社会组织的发展,并支持组织成员不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逃避法律制裁。

被告人吴建伟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确立强势地位,通过经常性、有组织地在公开场合练武,以及故意显露纹身、招摇过市,向社会展示其势力,给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威慑;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起,其中寻衅滋事3起,非法拘禁2起,强迫交易3起,串通投标2起,敲诈勒索1起,诈骗3起,其他违法行为6起。

经过对全案的全面审查,菏泽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相关被告人的犯罪前科、归案后的表现等情节,对各被告人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该案是全市首例涉黑案件,菏泽中院受理后,由院长担任审判长亲自审理此案,依照法律程序,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把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彰显了菏泽中院依法从快严厉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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