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摊派费用
本报菏泽12月24日讯(记者 张建丽)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获悉,日前,菏泽市教育局、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向学生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收取住宿费。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前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根据通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小学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高中课本费。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与标准可参照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具体按照同等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收费标准一般应在当年1月底前提出,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当年3月底前核定收费标准。因登记时间等原因无法核定收费标准的,当年暑季入学新生可暂按上年度实际收费标准收费,待正式收费标准核定后实行多退少不补。
新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一学年执行试运行价格。试运行价格由学校依据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兼顾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及同类学校收费标准合理拟定,经本县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菏泽开发区、高新区为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申报核准。申报时应提供相关证明及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申请住宿费的还需提供住宿费标准测算情况。学校应于第二学年按规定程序申请制定正式收费标准,并对第一学年学生已收取的费用实行多退少不补。
另外,民办学校虽未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但现已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登记的,其2019年秋季入学新生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018年秋季入学新生的水平。
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不按规定公示、违反规定擅自涨价、自立项目、超范围超标准乱收费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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