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菏泽市取消限制存量住房转让期限规定

菏泽日报 2018-12-21 11:31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啸)12月18日下午,市住建局网站发布了《关于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六条规定:取消新购住房限制转让措施。一时间引发社会各界热议。19日下午,记者在市住建局获悉,市住建局根据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取消了新购和二手住房限制转让期限的有关规定。

据悉,12月14日,市住建局就印发《关于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根据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取消了新购和二手住房限制转让期限的有关规定。

《通知》中称,取消《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中“对主城区和住房成交量高、房价稳控压力大的县区实行新购住房限制转让措施,即所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取得产权证书至少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非本地居民购房限制转让时间不少于3年”的规定。

2017年11月份,菏泽市限制新购和二手住房转让期限有关规定出台后,有不少准备购买存量住房的市民,特别是棚改货币化补偿的市民,因不能办理过户而无法购买合适的存量住房,要求取消限制转让期限规定的愿望十分迫切。近年来,受转让期限规定的影响,菏泽市二手房交易价格出现同比增长较快的势头。为了防止商品住房价格出现大的波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过认真调查和评估,住建部门决定取消已出台的限制新购和二手住房转让期限规定。

《通知》中还表示,将加大项目征收扫尾工作力度,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优先建设安置房,安置房未开工建设的开发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安置房不交付,项目部不撤离。

降低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对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不再监管,其它企业在现有的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基础上,降低一半执行,最低可放宽到监管额度的10%。同时,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不再要求项目监管资金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才可提取,只要求留存够监管资金比例,即可使用。在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之前,商品房预售人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顶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抵扣监管额度最高为30%。对于具有回迁安置房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根据安置房投资额度及建设形象进度降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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