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出台《通知》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擅自收费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规范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简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出台《关于规范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定价范围、定价要求等做了明确要求。
据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向学生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收取住宿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小学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高中课本费。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与标准可参照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政策执行。除上述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收费标准一般应在当年1月底前提出,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当年3月底前核定收费标准。因登记时间等原因无法核定收费标准的,当年暑季入学新生可暂按上年度实际收费标准收费,待正式收费标准核定后实行多退少不补。
新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一学年执行试运行价格。试运行价格由学校依据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兼顾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及同类学校收费标准合理拟定,经本县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申报核准。学校应于第二学年按规定程序申请制定正式收费标准,并对第一学年学生已收取的费用实行多退少不补。民办学校虽未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但现已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登记的,其2019年秋季入学新生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018年秋季入学新生的水平。
民办非营利性学校收费不得跨学年收取,每届学生学制内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要按照相关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应如实向学生介绍学校办学有关情况,因刊登、散发虚假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生因自身原因退(转)学的,按月计退学费、住宿费。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不按规定公示、违反规定擅自涨价、自立项目、超范围超标准乱收费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发生。
新闻推荐
菏泽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主任会议召开 研究提交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有关议题
本报讯(记者仝志华)12月19日上午,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1次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提交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有关...
菏泽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菏泽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