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住房不满两年也能转让了 菏泽市取消新购住房转让年限限制;放宽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牡丹晚报 2018-12-20 07:36 大字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赵德高) 12月18日,市住建局出台的《关于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市民极大关注,网络上也出现多种解读信息。19日下午,市住建局给出一份“菏泽市取消限制存量住房转让期限规定的情况说明”,就市民关心的问题作出权威解释。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建局12月18日出台《关于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取消《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发〔2017〕42号)中“对主城区和住房成交量高、房价稳控压力大的县区实行新购住房限制转让措施,即所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取得产权证书至少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非本地居民购房限制转让时间不少于3年”的规定。

《通知》还提出,降低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对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不再监管,其它企业在现有的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基础上,降低一半执行,最低可放宽到监管额度的10%。同时,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不再要求项目监管资金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才可提取,只要求留存够监管资金比例即可使用。在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之前,商品房预售人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顶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抵扣监管额度最高为30%。对于具有回迁安置房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根据安置房投资额度及建设形象进度降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另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棚户区改造及房地产有关决策部署,扎实、稳妥推进菏泽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通知》要求,安置房未开工建设的开发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安置房不交付,项目部不撤离。

2019年菏泽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棚户区改造指标记分向安置房建设倾斜,棚改征收进度不再进行排名通报,重点调度考核历年棚改项目安置房建设。明年,2015年之前的棚改项目要全部交付使用,2016年的棚改项目要达到基本建成以上,2017年的棚改项目要达到主体封顶以上,2018年的棚改项目要达到主体施工以上,2019年的棚改项目要全部开工建设。

菏泽取消“限售”的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社会上很多人的关注。12月19日,市住建局给出了一份“菏泽市取消限制存量住房转让期限规定的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提到,2017年11月份,菏泽市限制新购和二手住房转让期限有关规定出台后,有不少准备购买存量住房的市民,特别是棚改货币化补偿的市民,因不能办理过户而无法购买合适的存量住房,要求取消限制转让期限规定的愿望十分迫切。受转让期限规定的影响,菏泽市二手房交易价格出现同比增长较快的势头。根据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为了防止商品住房价格出现大的波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过认真调查和评估,市住建局决定取消已出台的限制新购和二手住房转让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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