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抗震设防,建设工程停工整改 《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2019年2月1日开始施行
本报菏泽12月13日讯(记者 李德领) 13日,菏泽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了解到,《办法》共二十五条,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对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计与施工、抗震性能鉴定与加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都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施工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批准的方案文本及相关图纸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如有建设工程随意降低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对已建成的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且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必须进行鉴定加固,并对其范围进行了细化。《办法》规定,已建成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商场、场馆、办公、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且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建设工程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办法》还就加强农村民居和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出了具体要求。长期以来,菏泽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相对薄弱,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现象较为普遍。对此,《办法》对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进行了规范,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引导农村居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
《办法》强化了监管环节,结合菏泽实践进行了规定。设计单位未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出具设计图纸的,由市、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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