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社区养老,今后菏泽要这么做

牡丹晚报 2018-12-13 09:31 大字

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12月12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积极做好老有所养这件民生大事。

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明确配套标准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日益凸显,养老成为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目前,养老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为加快推进社区养老配套服务,《意见》提出,各县区民政部门应积极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要求和标准,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新建住宅小区和既有住宅小区现有场所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可结合住宅小区开发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等,采取单独选址新建、配套新建、扩建、改建、购买、调整等方式解决。争取到2020年年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达标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挤占挪用

根据《意见》,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政府已经资助建成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因城市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由相关单位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未按规定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专房专用的,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统一登记管理,尽快委托专业组织运营服务;被挤占挪用的,要先登记,再根据需要逐步清退,纳入统一管理。

今年年底前建立“四同步”机制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四同步”机制。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住宅小区要将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求纳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民政部门纳入菏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有关项目评审会议。住建、规划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将民政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作为竣工验收资料之一,确保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于今年年底前建立实行“四同步”机制。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总量和布局原则,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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