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违法建设,菏泽有法可依了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本报菏泽12月6日讯(记者 李德领) 6日,菏泽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实施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了解到,历经近一年时间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审议修改,《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8年11月30日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从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围绕打造中国牡丹城、鲁苏豫皖四省交界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黄淮平原生态田园城市和山东省现代产业特色基地,突出武术之乡、书画之乡、戏曲之乡、民间艺术之乡的历史文化风貌。
《条例》规定,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该规定强调了城乡规划的法定地位,意在保障规划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防止出现随意更改、改变规划的情况。
城市建设“三分规划、七分管理”,依法治理违法建设,是长期以来城市管理的难点、重点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关于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条例》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管理,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而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移交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配合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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