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文杰) 记者从菏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日前审议了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四稿)》。根据有关规定,菏泽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面向社会公众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举报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有奖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四稿)》要求,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城镇生活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
实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水污染防治。
同时,实行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举报人信息给予保密。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应向社会公开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四稿)》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本单位排污情况自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该条例规定、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控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随意处置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征集意见截止到12月1日
根据有关规定,菏泽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协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经过研究、讨论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四稿)。为做好条例下一步的审议修改工作,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已将《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修改四稿)》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
公众可以登录菏泽市人大常委会网站“立法工作”栏目,下载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四稿)》。反馈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电子邮件:发送至hzrdfzw@163.com,在邮件主题注明“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信函方式:寄至菏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菏泽市曹州路70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274000,在信封右上角注明 “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字样;电话方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电话:0530-5330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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