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红领巾印事件”不能一罚了之 □莫思委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丹阳路小学红领巾、小黄帽印广告一事备受关注。目前,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利用红领巾、小黄帽在丹阳路小学发布商业广告处以344700元罚款。(10月20日《澎湃新闻》)
原来,涉事公司利用丹阳路小学举办的“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把印有“菏泽万达广场11月16日盛大开业”等字样及商标图案的红领巾、小黄帽发放给小学生。笔者认为,如此“创新广告”,涉及诸多问题,不能只对涉事公司一罚了之。
众所周知,我国的红领巾是五星红旗的一角,象征着革命传统精神,是少先队员的标志,红领巾具有鲜明而深刻的内涵和意义,我国为此专门出台了《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而小黄帽也已经成为全社会“关心小学生交通安全”的一个标识。可以说,红领巾和小黄帽都是神圣的、纯洁的,都应当受到全体公民的尊重和爱护,必须按正确规范的方法进行佩戴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篡改红领巾和小黄帽固有的功能、作用及象征意义。否则,就是对法规制度的亵渎,就是对社会公德的破坏。上述涉事公司公然在红领巾上印商业广告,明显违反了《广告法》和红领巾管理制度。而且,从红领巾象征意义的角度来看,这也是对国旗的变相亵渎,也属违反《国旗法》的行为。
由此,我们应当看到,在处理“红领巾上印广告”一事过程中,仅仅对涉事公司进行罚款处理是远远不够。一方面,还应该对当地广告审批监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找出监管漏洞,追究失职人员;另一方面,当地教育管理部门和涉事学校的相关领导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因为,如果得不到教育部门和校方领导的同意,涉事公司印有广告的红领巾和小黄帽就不会轻易地发放到小学生的手上。所以,当地司法部门很有必要在商业系统、教育系统乃至各领域各行业进行广泛深入、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使人人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成为一种社会生活常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全体公民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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