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不还5名“老赖”被拘留

牡丹晚报 2018-09-10 01:59 大字

本报讯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姜培军) 贷款到期不还,牡丹区五名“老赖”欠银行贷款本息32万余元,近日“老赖”们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9月6日牡丹区法院执行一庭执行民警赴牡丹区沙土镇集中执行,共拘留四个案件的5名当事人。据了解,2015年7月19日,刘某安向菏泽农商银行贷款9.5万元,到期尚有9.4万元及利息未还。菏泽农商银行诉诸法院,主张借款人刘某安、共同还款人庞某芹、担保人庞某才共同履行还款义务,但法律文书生效后,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9月6日上午,民警在沙土镇东二公里327国道路北一加油站对庞某才采取强制措施,在庞某芹家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2016年5月31日,宋某彦向菏泽农商银行贷款16.5万元,到期尚有16.4万元及利息未还。菏泽农商银行诉诸法院,主张借款人宋某彦、担保人魏某杰等共同履行还款义务,但法律文书生效后,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9月6日上午,民警在菏泽农商银行沙土镇支行东邻一蔬菜超市对担保人魏某杰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10月31日,宋某浩向菏泽农商银行贷款4万元,到期尚有3.9万元及利息未还。菏泽农商银行诉诸法院,主张借款人宋某浩、共同还款人穆某荣及二担保人等共同履行还款义务,但法律文书生效后,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9月6日上午,民警在沙土镇新兴穆解庄一童装门市对共同还款人穆某荣采取强制措施。

2008年8月23日,李某贵向菏泽农商银行贷款3万元,到期尚有29999元及利息未还。菏泽农商银行诉诸法院,主张借款人李某贵、担保人周某民等共同履行还款义务,但法律文书生效后,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9月6日上午,民警在沙土镇新兴大街对担保人周某民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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