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出台优抚对象检查治疗费减免不低20%
本报记者 李德领
近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印发《菏泽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以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应遵循实行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原则。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可参加大额医疗补助
《办法》中所称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属的市、县区民政部门以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解决。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解决。
因患精神疾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其精神疾病的医疗由市荣军医院承担。医疗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负责其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后,由所属市、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
定点医疗机构应
设优抚对象专用窗口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可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免收优抚对象门诊挂号费(含急诊)、普通门诊诊疗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观察床位费,从现行病房床位价格中按每床每日3元的标准扣减空调费、暖气费;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药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开设优抚对象专用窗口,建立医疗专用档案,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对象优先优惠项目和优抚对象就医流程。用药应当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药管理规定。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在个人账户基础上,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2000元,以后每年以2000元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调增,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部分,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双重的优抚对象
只享一种医疗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应当高于城乡医疗救助报销比例的1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应当高于城乡医疗救助报销比例的5%。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从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只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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