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职业学院原副院长周俊举受贿案开审 写保证书认罪悔罪
4月20日上午,由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菏泽职业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周俊举受贿一案在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员额检察官吴碧若等三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该案是菏泽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案,也是山东省留置第一案!
公诉人简介吴碧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员额检察官。吴金波,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副主任科员,曾获牡丹区“最美青年”称号。李铭浩,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助理,院先进工作者,院十大优秀杰出青年。
2018年1月8日
菏泽职业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周俊举因涉嫌受贿被菏泽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2月7日
菏泽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月9日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交由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3月8日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4月20日
周俊举受贿案一审开庭
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中秋节前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周俊举利用担任菏泽职业学院筹建办工程部主任、工程一部主任、党委委员、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过其妻先后多次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俊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周俊举,男,1963年10月生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因为其工作能力强,多次得到组织的提拔重用,从菏泽地区物资局的一名科员,一步步成长为一名党的县级领导干部。本应更好地为党和人民工作的周俊举却没能经得住金钱的诱惑,随着年龄增长、职务升高,他将手中的权力变为收受贿赂的工具。
4月20日,随着公开庭审的进行,周俊举的违法犯罪事实公之于众。
据办案人介绍,2012年中秋节前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周俊举利用担任菏泽职业学院筹建办工程部主任、工程一部主任、党委委员、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共认定事实21起,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其中,最多的一笔30余万元,而最少的一笔为前后3次收受的,共计0.5万元的购物卡。
2“认罪悔罪态度好”是办案人员对周俊举的印象。到案后,他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并在提审中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从始至终未作出任何辩解。
在留置阶段,周俊举主动要求退赃。除去在其办公室、家中扣留的40余万元非法赃物外,周俊举又补缴50余万元。最终,本案受贿犯罪的赃款、赃物全部追缴。
4月17日,庭前会议结束后,周俊举的辩护律师代其转交了一份“保证书”。这个情节让检察官吴碧若记忆犹新。“这份“保证书”是周俊举自己主动书写,让辩护人转交给我们的,内容的大意就是表达其愿意无条件接受组织的任何处分,没有辩解,认罪悔罪。这样的形式还是很少见的。”
作为菏泽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案,也是山东省留置第一案,菏泽市监察委员会和菏泽市检察院均派人参加庭审。
公诉人指出,通过今天周俊举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希望周俊举能够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真诚认罪悔罪,也希望通过本案的办理能够再次告诫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警钟长鸣,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之心对待自己的一言一行,以“夙夜在公,殚精竭虑”的公仆之心对待自己的一职一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待和要求。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其实压力不是很大,因为前期监察委工作很扎实、办案很专业、证据很充分,各方配合的很好,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也给予了最大程度的指导和支持,我们还是很有信心的”。谈起办理该案的感受,吴碧若说道。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公诉科由15人组成,平均年龄31岁,先后被被命名为“全国青年文明号”、“全国优秀公诉团队”、“全省优秀公诉团队”、“省级青年文明号”、被省政法委表彰为“争创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先进集体”,被省院记集体二等功,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公正执法模范单位”。(原题为《庭审直击!山东留置第一案一审开庭》 来源: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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