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法可依
本报讯(记者周天宇)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印发《菏泽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在工作时间、流程、操作规范及工作衔接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填补菏泽市在该制度方面的“空白”。
根据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在衔接工作过程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分别履行行政执法权、执法监督权、侦查权、法律监督权和审判职能,加强协调,互相配合,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共同牵头负责同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建议对策。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四部门单位则根据实际,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协调落实。
政府法制部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而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在本机关办案机构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移送决定。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行政执法机关第一时间向公安、检察机关通报。为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可书面商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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