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质量奖评审改为两年一次每届获奖单位由3个调整为5个获奖个人由2人调整为5人
本报讯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文杰) 为推进实施质量强市和名牌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总体水平,增强全市经济文化综合竞争力,近日,菏泽市印发《菏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对市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机构及评审年限做了调整。
《办法》主要内容共分八章二十九条,设有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审程序、奖励及经费、权力与义务、监督管理和附则等。重点对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机构和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对组织评审机构及评审年限做了调整。参照山东省评审省长质量奖的做法,将菏泽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由每年一届改为每两年一届,一届有效期五年。每届获奖单位由原来的3个调整为5个,获奖个人由原来的2人调整为5人。名称也由原来的“菏泽市质量管理奖”(单位)和“菏泽市质量贡献奖”(个人)统一为“市长质量奖”。
2010年9月市政府发布《菏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来,菏泽市已连续开展四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有12家企业、8名个人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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