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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区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出台

菏泽日报 2017-08-09 17:13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李若生常焕坦)日前,牡丹区印发了《牡丹区城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扩建必须配建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卫设施。

按照“办法”,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道路新建扩建未按照标准配套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用途,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生活垃圾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行为人清扫干净、恢复原状,对责任人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将生活垃圾与粪便、建设泥浆及其他废弃物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据悉,该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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