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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深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规模经营主体可获得《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菏泽日报 2017-07-26 17:54 大字

本报讯(记者武占民)“甲村的土地,由村民乙承包,却由村民丙经营。”简单地说,这就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日前,市农业局印发《关于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通知》强调,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应坚持农民主体、政策底线、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等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示范引导,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能把承包地改少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通知》要求,建立完善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平台,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各县乡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流转合同签证、法律咨询、权益评估等服务,逐步实现全覆盖。

《通知》说,对于村组尝试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搞好指导服务,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积极做好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的服务工作。积极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相互融合,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联合与合作,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或企业联盟。

《通知》表示,为便于规模经营主体取得征信证明,更好地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各县区应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向规模经营主体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统一印制《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各县区农业主管部门为登记机关,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颁发工作;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流入成方连片土地50亩以上、使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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