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宣判一境外电信诈骗案

菏泽日报 2021-11-19 07:54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胡德光) 一起涉案280余万元、由37人参与的网络诈骗案日前在巨野县人民法院宣判,37人均获刑,其中3名主犯被判处十三年至十四年零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巨野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9月,被告人李甲、李乙、黄某某(主犯)等人,先后在境外缅甸木姐、老挝万象两地,通过租赁房屋、购买手机、笔记本电脑、企业QQ号码、公民个人信息等,组织招募被告人郁某某、刘某、吴某某等大量人员为“枪手”进行分组管理,“拉手组”招来有贷款意向的被害人后,由“枪手组”冒充贷款公司及贷款客服,利用虚假贷款APP,通过虚假网络贷款的方式,以收取“包装费”“解冻费”“认证金”“征信费”“退款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

在诈骗过程中,被告人李甲安排其表姐陈某红(另案处理)负责财务,陈某红提供洗钱公司的银行账号,“枪手”欺骗被害人将钱款转至洗钱公司的银行账户后,由洗钱公司操作取现,之后送交被告人陈某国处,被告人陈某国再交给被告人李甲,后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成员依照比例分赃。从2019年3月12日至9月3日,该诈骗犯罪集团以上述方式诈骗殷某某等62名被害人,涉案金额2819734.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甲、李乙、黄某某等37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37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李甲、李乙、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37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其中主犯李甲、李乙、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零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其他3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七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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