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案件一审宣判
本报讯 (通讯员 王 杰 记者 胡德光)近日,巨野法院永丰法庭依法审结一起不当得利案件。据了解,该案件系巨野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原为生意合作关系。截至2015年5月10日,原告共欠被告货款43000元。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2015年6月1日,先后通过银行汇款分别向被告归还货款7000元、10000元。不料,被告于2017年2月17日将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原告归还货款43000元。在法院调解时,由于原告当时未能提供7000元的转账凭证,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原告支付被告货款33000元。原告履行货款后,又找到了7000元的货款转账凭据,要求被告返还多履行的7000元货款。被告拒绝归还该笔货款,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查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因此,判决被告陈某某返还货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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