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成为历史 按照新规判决,农村户籍原告多获赔11万余元

农村大众报 2020-03-23 15:04 大字

农村大众报巨野讯(记者李伟通讯员谢新华)“下面进行宣判,判决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董某某293668.84元……”3月18日,随着法官吕常运的法槌落下,巨野法院宣判了菏泽市首例适用新赔偿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获偿额比原有标准增加了114912.72元,原被告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9年5月2日,杨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39线巨野开发区董庄村北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穿道路的董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董某某受伤住院。

经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某负次要责任。后经司法鉴定,董某某颈部枢椎骨折、左侧椎弓骨折、齿状突骨折,右侧下肢小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等,伤情构成一个九级伤残、三个十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

长期以来,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受城乡二元结构以及户籍制度的影响,采取的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标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一直广受社会关注。就目前司法实践,以山东省上年度为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为42329元×20年(84658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为17775元×20年(355500元)。在法律上,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人身赔偿额相差了两倍多。

今年3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董某某虽然是农村户籍,但同样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因此,董某某可获得残疾赔偿金198099.72元。如果依照原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董某某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仅为83187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后,董某某获得的赔偿金数额较过去计算标准多出114912.72元。

“在实际审判中,‘同命不同价’不仅会伤害家属的感情,还容易引发伤者家属对司法工作的不满,导致新的矛盾产生。”吕常运说,“省高院出台新规,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意味着‘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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