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又反悔,抗诉后二审改判被加刑

菏泽日报 2020-03-18 09:47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张玉霞记者胡德光)近日,由巨野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的张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改判上诉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据了解,该案是菏泽市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的案件。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7年6月因患有严重疾病(心梗)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两次。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巨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0月10日移送巨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巨野县检察院根据其犯罪数额、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依法与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精准量刑建议,巨野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该量刑建议。判决作出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反悔,提出上诉。

巨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系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应回归标准化量刑,依法提出抗诉。

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最终认为,在检察官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若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其他正当理由,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则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和撤销,不是真诚的认罪悔过,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应依法支持抗诉。

最终,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市检察院负责同志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该制度实施以来,检察机关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在一审判决中,已经得到了实实在在的量刑优惠。被告人固然享有上诉权利,但若无正当理由上诉,反而引起了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加大了司法成本,也表明其不是发自内心地尊重司法裁决,不是真诚地认罪悔过。对此,检察机关应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稳妥把握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问题,依法提出抗诉并非仅仅为了加重上诉人的刑罚,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从根本上减少无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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