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中暑死亡 家属竟遭理赔难 巨野县法律援助中心助其讨回保险金

齐鲁晚报 2018-08-22 05:05 大字

本报记者 周千清 通讯员 冯子智

巨野县薛某为自己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17年被保险人薛某在农村劳动过程中因中暑不幸意外身亡,但保险公司以多理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拒绝支付理赔款。最终,在巨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刘海涛法律工作者帮助下,通过多方寻求证据,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4万元。

保险理赔难

老人求助法律援助

2017年8月23日,一位年逾古稀的老人来到巨野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工作人员在与老人的交谈中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来,2014年12月17日,老人的儿子薛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两份保险,一份为两全保险,一份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之后薛某每年如约支付保险费用。

2017年7月2日,被保险人薛某在农村劳动过程中因中暑不幸意外身亡,同年7月7日注销户口并由公安机关出具了非正常死亡的证明。但随后在与该保险公司协商理赔过程中,老人的多次上门协商,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拒绝支付理赔款。老人因为家庭困难,遂向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通过与老人的交流,中心工作人员初步判断此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专门为其开辟了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指派擅长此领域的巨野县致胜法律服务所刘海涛法律工作者承办此案,并办理了援助手续。

当天,承办人与受援人进行深入交流,最终确定此案适格原告4人,分别为被保险人薛某之子、女、配偶、母亲。在征得受援人同意的基础上,依法向巨野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

多方证明

确认证据有效

庭上被告辩称,根据被告员工调查,为保险人出具死亡证明的医生不具备从医资格,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为中暑意外死亡,所以不予赔偿。针对此情承办人随即与受援人进行了二次会面,对有关细节问题进行详细了解,并积极开展调查。

最终,通过承办人的积极走访调查,收集并及时提交两项主要证据,一为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性质为非正常死亡(意外死亡);二为死亡医学证明,证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中暑死亡。同时,多方取证证明中暑死亡为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2017年9月20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就原告薛某某等4人诉被告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就被告对原告出具的医学证明(推断)书持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上签名的医师吴某某为农村赤脚医生,不具备从医资格,经县法院向当地卫生部门核实,该医师具备从医资格,确认证据有效。

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金14万元

此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初步证明被保险人薛某系因中暑死亡,其死亡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意外伤害特点,而被告则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薛某身故的原因属于免除责任中的情形,因此,被保险人薛某因意外伤害而死亡的事实成立,符合理赔条件。

合同签订后,薛某依约缴纳保险费用,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原告方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

日前,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薛某某等4人保险金14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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