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法院:倾情调解化纠纷

菏泽日报 2021-05-26 09:0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胡德光)“通过调解,我很快就拿到了部分赔偿款。这不,今天保险公司又告诉我,剩下的赔偿款也到位了,真为你们的工作效率点个赞。”日前,岳某某对鄄城法院办案人员说道。

原来,2020年11月20日,岳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送孩子上学,但是,在回家的路上,与肖某某驾驶的汽车和孙某某驾驶的农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肖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次要责任,岳某某无责任。岳某某索赔医疗费未果,便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当日,法院办案人员便组织了调解。保险公司称,只同意支付50%的赔偿款。岳某某不解,既然肖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为啥保险公司就同意赔付我一半的赔偿款。

孙某某也有异议,“我虽然没有投保,但我承担的是次要责任,让我承担赔偿款的一半,我不同意。”面对双方的僵持,办案人员耐心地向当事人解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在有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是不区分责任的,孙某某驾驶的机动车虽未投保交强险,但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岳某某8823元,被告孙某某赔偿岳某某8000元。调解当日,孙某某就把赔偿款支付到位,岳某某也如愿拿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

从立案到结案,不足三日,这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就得到了圆满解决,当事人权益得以快速兑现,切实为群众办了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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