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20-12-11 00:40 大字

四川法治报

2020年12月11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0)川09民终726号毛昌忠、王志国、李明均、邹仲宇:本院已受理上诉人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志勇、毛昌忠、王志国、李明均、邹仲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0903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0903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驳回杨家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毛昌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毛昌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9民终723号毛昌忠、王志国、李明均、邹仲宇:本院已受理上诉人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登前、毛昌忠、王志国、李明均、邹仲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0903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0903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驳回刘登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志国、邹仲宇、李明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志国、邹仲宇、李明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2978号曾乔军:本院受理原告袁双龙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袁双龙与被告曾乔军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曾乔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袁双龙返还购房款54 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 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460元,由被告曾乔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860号高玉: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玉签订的合同编号为3568132018000673号《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高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8676.39元及2019年11月21日前的利息1658.21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的罚息及复息,罚息及复息分别以欠付的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从2019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及欠付利息付清之日止;三、如被告高玉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李玉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慈航路485号龙腾青年公社3栋4至5层415号房屋,在折价、变卖、拍卖等所得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8450元,由被告高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1836号胡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月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6821.2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6821.28元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开始之日,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元,由被告胡月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4570号山东省鄄城县经纬消毒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浩瑞源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鄄城县经纬消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903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山东省鄄城县经纬消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浩瑞源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 20 940.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尚欠货款本金1 20 940.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上述利息计算至尚欠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 718元,由被告山东省鄄城县经纬消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创新工业园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民终446号邹晓中:本院已经受理上诉人赵泽先与被上诉人杨小会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2020)川092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二、杨小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赵泽先支付房屋租金112 08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112 088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租金给付之日止,以月利率2%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赵泽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 188元、公告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 188元、公告费600元,由杨小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申请人卢梦婕宣告被申请人朱欣失踪一案,经查:被申请人朱欣(女,汉族,1991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天峰街206号1栋4单元1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112221928) 于2016年8月13日起,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朱欣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射洪市太和镇桂仙路5号何敏(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7610054743):本院受理原告周凯与被告何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922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何敏向原告周凯偿还借款本金16.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射洪市人民法院周永连:本院受理原告费良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921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费良荣的诉讼请求。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溪县人民法院伍祖贵510921197205158817:本院受理原告张斯进与你、景方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川0923民初告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2018)川0411破4号之一 2018年8月9日,本院根据魏亚彬的申请裁定受理攀枝花市驰进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反映,攀枝花市驰进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5023104.93元。确认债权人无争议的债权为37785133.57元。本院认为,攀枝花市驰进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裁定宣告攀枝花市驰进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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