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法院宣判两起涉恶案
本报讯 (记者 郭阳阳)8月20日上午,鄄城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两起涉恶案。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参加旁听。
据悉,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4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任某等人交叉结伙,先后在鄄城县红船镇某KTV内、某饭店内,随意殴打他人,共计作案3次,致6人受伤,其中5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作案3次,致6人受伤,其中5人轻微伤,在鄄城县部分区域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被告人李某、任某参与作案1次,致3人受伤,其中2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任某分别于2019年5月9日、5月11日、5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某供认两起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任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歌厅管理人员,多次伙同歌厅投资人赵某及歌厅工作人员张某等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6人受伤,其中5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在鄄城县区域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被告人李某、任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3人受伤,其中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李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任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宣判后,3被告人当庭服判,表示不上诉。
另据悉,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4月,被告人赵某与鄄城县凤凰镇酒店张庄村民张某、曹县青堌集镇老刘庄村民刘某等人交叉结伙,先后在鄄城县红船镇辖区内随意殴打他人,实施违法犯罪3次,致6人受伤,其中5人轻微伤,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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