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势力犯罪案件在鄄城宣判

菏泽日报 2020-07-24 10:02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郭阳阳)7月15日上午,鄄城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对被告人熊某华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在鄄城县部分区域内形成了以熊某华、熊某峰(已判刑)、熊某福(已判刑)为首的恶势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悉,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熊某华与本村村民熊某峰、熊某福等人交叉结伙,以鄄城某学校占用本村土地或者承建过学校工程,后续工程应由其继续承揽为由,采用言语威胁、阻挠施工等纠缠手段,多次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先后2次勒索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3万元、强揽工程交易金额人民币24.76万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9年5月25日至5月29日,该校进行教学楼建设,被告人熊某华与熊某峰、熊某福等人,又多次交叉结伙到学校教学楼工地阻挠施工。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华等人利用宗族势力,交叉结伙,采用言语威胁、阻挠施工等手段,多次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熊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钱财两次,数额较大;采用威胁手段承揽工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熊某华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熊某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熊某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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