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诉讼案在鄄城宣判

菏泽日报 2020-07-08 09:42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胡德光) 近日,由鄄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其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处赔偿损失人民币12400元。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为防止鸟类啄西瓜幼果,在其承包的果园内设网捕鸟,当场查获被捕的啄木鸟、斑鸠等5种鸟类共计39只(均已死亡)及捕鸟网5张。经鉴定,啄木鸟、斑鸠等5种鸟类均属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相关规定,上述39只鸟总价值人民币12400元。

鄄城县检察院在将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狩猎罪,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法予以支持检察院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赔偿损失人民币1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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