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函

山东法制报 2020-06-23 23:46 大字

闫娟女士:

鉴于您未能依约缴纳租金,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十一条的约定。本司决定如下:本函自公告之日起,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立即终止,没收您的保证金。请您将租赁合同终止前的租金和逾期利益损失 340000元,自本函公告之日起 3 日内交付鄄城润百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同时,腾空商铺,逾期腾空的损失自负。

特此函告。

鄄城润百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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