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纪委通报三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涉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违规发放补助等;三人受到党政纪处分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姜培军)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严明纪律,正风肃纪,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市纪委日前将近期查处的3起典型问题进行通报。
东明县交警大队办公室原主任刘洪义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刘洪义在任东明县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 (股级干部)期间,违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2019年2月15日,刘洪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东明县交警大队免去其办公室主任职务。
郓城县公证处原主任刘守元违规发放考勤费、电话费、质检补助费等问题。2013年至2017年上半年,刘守元在任郓城县公证处负责人、主任期间,擅自决定给包括本人在内的5名工作人员发放考勤费,人均领取1800余元。同时,刘守元以业务繁忙、需加班加点审阅公证文书及卷宗为由,擅自决定为本人发放电话费及质检补助费46000余元。为解决加班用餐等不便入账报销的费用,刘守元以燃油费、电脑耗材的名义,变通入账共计47000余元。上述费用均列入单位会计账目报销。2019年4月29日,刘守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昌市场监管所指导员冯国华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9年1月25日上午11时许,冯国华带领本所工作人员驾乘执法车辆在市场巡查过程中,办理个人私事(购买电动车)。2019年6月27日,冯国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引以为戒,自警、自醒、自重,严守纪律、改进作风。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忧患意识、保持政治定力,坚决防止“疲劳综合征”;要主动担当作为,不仅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还要针对共性问题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持续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歪风陋习露头就打,对“四风”隐形变异新动向时刻防范;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关键环节,持续督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构建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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