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家暴 请勇敢说“不”

菏泽日报 2021-03-10 09:22 大字

案情:

不忍家暴 提出离婚诉讼

原告王某某(女)和被告孙某某于2007年12月认识,并于2010年5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9年,王某某和孙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孙某某对王某某进行了殴打,后王某某报警。另外,2019年11月8日,王某某因分割卖房款问题发生矛盾再次遭到孙某某殴打,后王某某报警。男方的多次家庭暴力,让女方彻底死心,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之后,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定陶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

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该案首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由于该案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男方多次动手殴打女方,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但被告又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分歧较大,诉前调解未能调解成功,转入诉讼程序。

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了解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且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属于法定判决双方离婚情形,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情绪较为激动;女方父母不同意抚养任意一个孩子,而男方辩称抚养两个孩子压力较大,没有能力,坚决要求一人抚养一个。

法院认为,考虑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属于法定离婚情形,并且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故该案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在双方都同意离婚后,必然涉及到子女的抚养问题,虽然原告在起诉和庭审过程中均不同意抚养孩子,但从子女利益最大化,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并且结合原被告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情形,一方抚养一个孩子较为合适,故从这方面进行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和孙某某离婚;一方分别抚养一个孩子;孙某某支付王某某部分赔偿。

法官:

家暴不是家务事

家庭暴力是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种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理由男方都不应该以如此暴力的方式解决。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面对家暴,不要忍气吞声,不要再沉默,不要视而不见。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暴,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有一份责任和担当。通讯员 王群 记者 胡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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