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菏泽市首例袭警案宣判

菏泽日报 2020-03-25 10:04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张玉霞记者胡德光)3月18日,由定陶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菏泽市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采纳定陶区检察院的精准量刑建议,被告人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了解,1月29日,被告人董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董河小区疫情防控工作,酒后未佩戴口罩欲出小区,并辱骂疫情防控人员。定陶区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带领两名协警出警后,在董河小区内,被告人董某拒不服从民警执法,对民警进行辱骂、威胁、暴力反抗,致民警李某某手指受伤,后被告人董某将民警刘某从台阶高处往下进行推搡。

此案案发后,定陶区检察院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菏泽检察机关涉疫情刑事案件五项工作机制,向市检察院疫情防控检察业务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启动涉疫情案件办理机制。在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的大力指导下,根据当前对疫情防控的要求和依法惩治袭警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形成了严格依法从重打击的共识。

3月12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以视频连线方式进行讯问。董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3月16日,定陶区检察院向定陶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公诉人对疫情防控形势和人民警察代表国家执法权威进行释法说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市检察院负责同志介绍,人民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力量,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的职责使命,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不仅侵害了民警的人身权益,更是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从根本上损害的是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疫情防控期间,警察在各项防控措施的执行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因此,对袭击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是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维护国家法治威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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